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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各经营单位的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组织、职责

第二条  各独立经营的单位是本级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管理组织的职责是对本级部门负责接受上级有关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安全检查。

第四条  本级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是本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安全管理细则

第五条  生产安全管理

(一)、对加工生产的各种机械设备,必须配置安全防护设施,认真做好定期检修保养,坚决制止带险生产。

(二)、在生产加工时,必须按照各生产技能的要求,落实专职人员定机定岗规范操作。

(三)、各专职生产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坚决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仓储、装卸安全管理

(一)、坚决制止利用屋顶平台堆放物资。

(二)、露天场地物资堆放必须距离建筑墙体或围墙60公分,尽力避免塌墙事故。

(三)、贵重物品必须专仓储存。

(四)、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储,应分仓专储。

(五)、在车辆储运装卸时,必须做到安全搬运,防止意外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值班安全管理

(一)、各经营网点应认真做好夜间值班,切实做好防火、防盗,不准擅离值班岗位。

(二)、值班人员如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

第八条  票据及现金安全管理

(一)、各经营部门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配备保险箱、财务室(或付款室)应“三铁”加固,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营业上下班时,现金或空白现金票据应放入保险箱保管,保险箱现金最高过夜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三)、保险箱、财务室钥匙应有财务人员、收付款出纳员(或付款员)随身携带保管,不得交付他

人保管使用。

(四)、现金票据应边使用边盖印章,非使用票据不得预先加盖印章。

第九条  防火安全管理

(一)、认真执行“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各经营部门必须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加强防范彻底根治一切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消防灭火机、消防缸等器材有专人保管、养护和管理。

(三)、在经营场地必须划定严禁烟火安全区,明火管理。严格防止火警事故的发生。

(四)、必须做到安全用电及时检查电线线路,严禁使用伪劣电线、电器设备,严禁私接电源以防电源漏电。凡需生活或生产性用电都应由合格电工安装架接。

第十条  劳动生产人员安全管理

(一)、凡在各部门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都应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共同提高加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并尽量做好人员意外保险投保工作。

(二)、为加强对各部门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凡在各经营部门从事临时工的外来人员,一律凭暂住证、身份证上岗,“二证“不全的应予补办,不补办的不准临雇使用。

(三)、经营部门凡雇用“二证”不全人员打工上岗,一旦出问题,由其雇用单位负全部责任。

(四)、各经营部门对临时雇用人员应详细登记备案,便于有关单位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2022125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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