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规范本协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三条 协会法人监督本协会的会计工作,并对本协会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及会员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协会财务机构设会计和出纳各一人,根据协会实际情况,财务机构工作人员可聘用兼职人员,但必须拥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二) 编制非现金、银行类的转账凭证,按规定及时提取折旧、转账摊销有关费用等;整理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簿。
(三) 负责对账,核对总账与明细账及往来账项,编制月、季、年会计报表,按规定及时向社团法人等报送会计报表。
(四)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及电算化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 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一) 负责办理现金、银行业务,编制工资及其他补贴发放和涉及现金、银行业务类的会计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记账。
(二) 把好现金收支关,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不得白条抵库和挪支现金,负责核对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一致。
(三) 对日常发生的费用开支必须根据报销单据合法、签批手续齐全、开支符合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协会收入分为三大块:财政补贴收入(含协会购买政府服务)、会费收入、投资收益(购买国债等保本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以上收入一律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对财政补贴等购买服务收入,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精神,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对会费收入,会费收取标准:一般会员生活性废旧物资企业1000元,生产性废旧企业2000元;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会长(含副会长)单位会员6000元。会费收入必须由财务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社会团体统一收款收据”。协会依据有关会计法律和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行业及会员企业的特性,实行收取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开支原则在“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中设置会议费、调研费、差旅费、培训费、工资、劳动保险费、福利费、物业水电费、业务招待费、汽车费用、办公费用等子目进行开支核算。
对利息收入在其他收入中进行核算。
第十条 对会议费、培训费的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开支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 天 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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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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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费和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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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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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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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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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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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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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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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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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地聘请的授课老师讲课费最高不得超过每课时1500元。
对差旅费按照财政规定,结合行业的特点制定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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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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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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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
市内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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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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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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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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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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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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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天(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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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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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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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所有支出的报销凭证都必须合法合规,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对协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协会内部货币资金的控制规定。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章和法人章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使用,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日常的支出(除小额支出外)应使用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的票据主要有收款收据和收取会费时专门填开的会费票据。票据由专人统一保管,统一填开。开票人不得保管空白票据,并做好票据领用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所有票据在填开时,应内容真实、完整,不得伪造、撕毁、缺页、拆本和单联填开,不得转借代开。按票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要求进行填开。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提供服务收入的发票统一由财务人员开具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账务报告等,所有的材料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有序存放,妥善保管,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查阅和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稽核和兼管会计档案。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2022年1月25日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