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人事管理工作由理事会议讨论决定,监事会参与列席,秘书处负责执行及办理。
第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分为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二类。前述二类工作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任,由理事会议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制度;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任人员资格条件;
(四)面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新进工作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1-3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
第六条 本会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五年。
第七条 提出解聘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一)个人辞职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已到法定年龄退休的:
(四)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 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目起,本会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三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条 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考核内容与办法,每年年末统一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年度工作考评,考评工作由本会秘书长负责。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应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轮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执行重大活动中、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工作中有优秀文章、课题、论文等发布,刊登在重要纸媒、网媒等公众平台上的;
(三)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优秀,报请会长办公会议通过,评定为年度先进个人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本会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二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与国民经济水平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享受一年一度健康体检福利,具体参照宁波市机关单位体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享受一年一度疗休养福利,具体参照宁波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符合国家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六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向理事会提出异议,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未尽事宜参照宁波市机关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2年1月25日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