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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甬再生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类文件需加盖协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甬再生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同意。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印章的保管,由本会秘书长保管。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和出纳分别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2125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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