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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所属领域(行业、专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会所属行业、专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办事机构、印章、银行账户;
(三)修改章程;
(四)创办经济实体;
(五)创办刊物;
(六)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七)举办重大的业务(学术等)活动;
(八)举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九)发生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开展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一)出国交流活动;
(十二)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十三)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后,认为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相关规定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备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2125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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